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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鴻茅藥酒或轉處方藥摘要:
醫藥網4月17日訊 鴻茅藥酒爭議甚囂塵上,國家藥監局昨晚首發聲,鴻茅藥酒或轉處方藥!
昨日(4月16日),國家藥監局表示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發帖醫生被跨省抓捕事件回顧
去年12月19日,廣州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了一篇帖子,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并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
今年1月10日,譚秦東在自家樓下被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帶走,目前被羈押在涼城縣看守所。
1月12日,針對譚秦東發帖被捕一事,鴻茅國藥通過其官方微信公號發文稱,“網民譚秦東在互聯網上發帖,公開損害鴻茅藥酒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涼城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將其刑事拘留”。
4月15日,涼城警方發布通報稱,對譚秦東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系因其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并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的《起訴意見書》認為,譚秦東利用互聯網公開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造成鴻茅國藥直接損失1425375.04元。
▍鴻茅藥酒或轉處方藥
昨日(4月16日),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表示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近日,記者就鴻茅藥酒有關監管情況,采訪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
一、很多人認為鴻茅藥酒是保健食品,并不清楚它是一種藥品,請您介紹一下鴻茅藥酒的注冊審批情況。
鴻茅藥酒為獨家品種,現批件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于1992年10月16日批準注冊,原批準文號為“內衛藥準字(86)I-20-1355號”。
2002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換發批準文號,該品種批準文號換發為“國藥準字Z15020795”。后經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再注冊,現批準文號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鴻茅藥酒藥品標準收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制劑》第十四冊,處方含有67味藥味,規格為每瓶裝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于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
二、鴻茅藥酒是如何成為非處方藥的?
我國于1999年發布《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并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處方藥,是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準中遴選產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處方藥,是按照《關于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后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三、“是藥三分毒”,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藥,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監測到哪些不良反應?
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品,因而具有藥品的屬性,風險與獲益并存,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
所以,非處方藥也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如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藥,嚴重者應及時去醫院就診。
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四、針對公眾的質疑和擔心,國家藥監局采取什么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一是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注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
二是嚴格按照說明書(功能主治)中規定的文字表述審批藥品廣告,不得超出說明書(功能主治)的文字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三是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持續加大對該企業日常檢查和飛行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如發現違反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藥品批準文號。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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