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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關于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摘要:
近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10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通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抓住重點,主動作為,將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作為醫保增量政策之一,在國家層面統一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制度,規范流程,強化管理,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堅持將“預付金”作為“賦能金”,讓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切實為定點醫療機構可持續發展賦能助力,進而為參保群眾提供更優質的醫療保障,促進藥品和耗材企業穩健運行,一體推動“三醫”協同發展和治理,從而更好服務保障宏觀經濟發展大局,為社會平穩運行貢獻力量。
《通知》從政策制度安排、申請流程、會計核算和監督等方面明確了規范要求,主要體現“三個明確”和“三個規范”。各地要根據《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區的預付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個明確”是指:一是明確政策內涵。預付金是醫保部門預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等醫療費用的周轉資金,不得用于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行、償還債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基金專項預付按原規定執行。二是明確撥付條件。基金安全是實施預付工作的基本前提,應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和醫保基金運行風險等級作為撥付預付金的條件和標準。三是明確支出標準。核定標準原則上以前一至三年相關醫療保險基金月平均支出額為基數,合理確定預付金的基礎規模,預付規模應在1個月左右。
“三個規范”是指:一是規范流程管理。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統籌地區醫保部門申請預付金。醫保部門審核后商財政部門確定預付醫療機構范圍及預付金規模,原則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預付金。預付金實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醫保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對賬核算工作,通過交回支出戶或沖抵結算金額的方式予以收回。二是規范會計核算。醫保部門和定點醫療機構應定期做好醫保預付金對賬工作,醫保部門應做好預付金撥付、清算、核銷的會計核算工作。定點醫療機構除按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外,還應當單獨設置臺賬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支出程序,嚴禁借出或挪作他用。三是規范資金監督。醫保部門要將醫保預付金納入服務協議,細化相關條款。同時,明確醫保部門收回預付金的情形,對無法收回的,停止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結算費用并申請進入司法程序,保證醫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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